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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瑞行政诉讼法研讨会圆满举办
时间 : 2014-10-23       作者: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门户管理员       阅读数:

 

              

(法研通讯社  文/燕丽华  图/张爱华)10月17至18日中午,由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行政诉讼专业委员会主办、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承办的中瑞行政诉讼法研讨会(Workshop on Sino-Swiss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Law)在北邮科技大厦四层第八会议室举行。来自瑞士弗里堡大学的四位教授及一位瑞士联邦行政法院的法官,中国政法大学、国家行政学院、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科技大学的相关的专家学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两位法官出席了本次研讨会。

研讨会分五个主题研讨,中瑞行政诉讼基本制度,中瑞行政诉讼的范围和类型,中瑞行政诉讼执行制度,中瑞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以及中瑞行政合同诉讼。

开幕式由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院长助理郭琛主持,并由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副院长许身健就本次研讨会进行致辞,中德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副院长谢立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汪庆华、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外事办公室主任刘筱娟担任翻译。

第一单元的中瑞行政诉讼基本制度,由瑞士弗里堡里堡大学Prof.Peter Hanni主持。瑞士弗里堡大学Prof.Eva Maria Belser、中国政法大学刘莘教授分别作了《行政诉讼中的基本权利》和《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之困境》的主题报告。我校张莉副教授、国家行政学院杨伟东教授、北京科技大学王霁霞教授分别对两篇报告进行了评议。 

 第二单元的中瑞行政诉讼的范围和类型,由瑞士弗里堡大学Prof.Eva MariaBelaer主持。首先我校王万华教授做了题为《中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反思与扩展》的报告,她提到中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应扩大受案范围,改变受案范围的规定方式,将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和村委会、律师协会等行业协会作出的社会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等。随后,瑞士弗里堡大学Prof.Thierry Tanquerel做了题为《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的主题报告,主要从行政诉讼的客体、原则以及行政裁量的概念入手,介绍了行政诉讼的意义和审查的深度等内容。之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天华做了主题为《行政诉讼的审查方式》的报告。他指出,法院对行政行为存在四种审查方式,即判断代替审查、判断过程审查、程序审查以及社会观念审查。我校王成栋教授对报告进行了点评后,中瑞双方与会学者都积极加入探讨,就中瑞两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异同点进行了交流,现场气氛热烈。

第三单元的中瑞行政诉讼执行制度由瑞士弗里堡大学Prof.Eva Maria Belser主持。瑞士弗里堡大学教授Peter Hanni做了题为《行政决定的执行》的报告,介绍了行政机关决定、法院判决的执行以及相关概念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杨科雄作了题为《我国行政决定执行的实施模式——以“裁执分离”为视角》的报告,他从理论基础、“裁执分离”与“裁执合一”之争、“裁执分离”的模式、实施主体、适用范围和法院的介入程度等几方面展开。瑞士弗里堡大学教授Clemence Grisel做了题为《行政诉讼中决定的作用》的报告,介绍了行政决定的概念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分。我校王建芹教授、卞修全教授分别就上述报告进行了点评。

10月18日上午,在开始第四单元的主题研讨之前,此次研讨会的特邀嘉宾、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发表了题为《行政诉讼法修改解决的主要问题》的报告,主要介绍了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基本情况,如立法宗旨、行政诉讼被告、受案范围、行政合同、经过行政复议被告的确立、起诉期限等。报告深入浅出、通俗易懂,赢得现场热烈掌声。

本单元的“中瑞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主题研讨由我校刘善春教授主持。瑞士联邦行政法院法官Andre Moser做了题为《上诉至联邦行政法院的原告资格》的报告,介绍了联邦行政法院的发展历史、原告享有上诉权的必要条件以及公益诉讼等;我校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院长薛刚凌做了题为《行政诉讼原告制度的反思与重构》的报告,其从现行法律规定、实践和立法中存在的争议以及对未来行政诉讼原告制度的意见等几方面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我校罗志敏副教授和中央财经大学高秦伟教授进行了点评,并指出需要针对不同的利益类型对原告资格进行划分以及团体诉讼等意见。

第五单元中瑞行政合同诉讼由瑞士联邦行政法院法官Dr.iur.Andre Moser主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梁凤云做了题为《行政合同诉讼的基本构造》的报告,介绍了司法实践中四种典型的行政合同以及行政合同诉讼在原告资格、起诉期限等的特殊之处。Prof.Thierry Tanquerel、中国人民大学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副教授喻文光、我校张力老师进行了点评。中瑞双方行政合同的定义、是否为行政行为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讨。

本次中瑞研讨会就行政诉讼法的范围、执行制度、原告资格和行政合同诉讼等进行了重点探讨,相信也能为当前中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提供一些思路。

闭幕式由薛刚凌教授和Eva Maria Belser教授致辞。薛刚凌感谢远道而来的瑞方朋友、其他参会人员和翻译人员等,并期待我校和弗里堡大学开展更多、更深入的交流与合作。Eva Maria Belser指出,尽管两国政治制度、历史传统等不同,但两国行政诉讼制度建构的基本目的都在于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还表示弗里堡大学的大门永远为大家打开,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能在瑞士见到大家。研讨会在大家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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