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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法官大讲堂”系列活动之十——“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讲座圆满举办
时间 : 2014-04-24       作者:研工办       阅读数:

法研通讯社 文/敖和林 图/章耿) 4月22日晚,“法官大讲堂”系列活动第十讲——“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讲座在我校学院路校区综合科研楼B211室举办。本次活动邀请到的嘉宾蔡小雪,现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长、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全国优秀法官。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院长薛刚凌主持了该讲座。

蔡小雪作为我国最早的一批行政诉讼法官,见证了我国行政诉讼的发展,曾参加《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为我国行政诉讼的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蔡小雪首先从“举证责任”的概念出发,指出我国针对这一概念主要存在两点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了事实主张,就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另一种观点认为,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举证或者举证不足时,必然要承担不利后果,但不一定就是败诉,我国立法采取了后一种观点。

接下来,蔡小雪谈到我国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他从行政诉讼法的性质、举证能力、贯彻公平原则三个方面对此进行了立法理由的说明。

随后,蔡小雪重点阐述了我国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他认为,当前很多人认为被告的举证责任范围就是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情况进行举证,这样的理解是狭义的。他进一步指出,被告应该就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举证:(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以及主体的资格、权限;(2)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3)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4)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是否正确;(5)行政机关最终做出的处理结果。

最后,蔡小雪还结合具体的历史案例,对原告、第三人的举证责任以及行政机关在诉讼补充证据的情形进行相关分析,使大家对此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在讲解之后,在场的同学和老师就讲座中所涉及的内容提出了相关的问题,蔡小雪都一一进行了细致的解答。讲座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本活动由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主办,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研究生会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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