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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所成功举办第一届“中荷公法论坛”之“高等教育的可及性、责任与自治”
时间 : 2018-04-18       作者: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行政法研究所       阅读数:

4月14日,由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行政法研究所主办、荷兰伊拉斯姆斯鹿特丹大学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协办的第一届“中荷公法论坛”在北京京仪大酒店隆重开幕。来自荷兰伊拉斯姆斯鹿特丹大学、荷兰蒂尔堡大学、荷兰Hobeon律师事务所、美国戴敦大学、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南非西北大学等多所外国大学的教授学者应邀出席此次论坛。应邀出席的中方嘉宾包括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华南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南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同时还有一些来自清华大学、山东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以及其他京内高校的同学参与了此次活动。        

   

在当下知识推动型的社会中,高等教育的重要性不言自明——大学精神成为一个时代重要的剪影。近年来,大学承载了不同的社会功能并被寄予不同的期待,也引发了多种面向的思考和讨论。从法律角度而言,高等教育法面临的主要挑战可归纳为三类:可及性、责任与自治。在上述背景下,本次论坛选取了“高等教育的可及性、责任与自治:中国、欧洲和比较法的视角”作为主题,共分为五个单元,分别是高等教育的可及性、高等教育的责任、高等教育的自治、高等教育的司法审查和硕博单元五个单元。开幕式由行政法研究所所长罗智敏教授主持,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副院长薛小建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应邀代表主办方致开幕辞。  

   

主题发言由薛刚凌教授主持,Charles Russo教授发表题为《美国视角下基于种族、性别和残疾的高等教育的可及性与教育机会平等》的报告,指出未来几年美国法院将继续以多种方式影响教育领域的发展。  

   

本次论坛第一单元的主题为高等教育的可及性,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申素平教授发表题为《中国高等教育法治的历史演进》的报告,通过梳理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演进特点,她指出在高等教育领域在坚持立法引领作用的同时,也应肯定司法介入的意义,但司法介入应保持对学术权利的遵从。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Sally Varnham教授发表题为《邀学生参与,为学生服务——澳大利亚高校学生参与学校决策制定的政策与实践研究》的报告,她认为将学生视为合作伙伴而不是消费者的意义是巨大而深刻的。南京师范大学姚荣博士发表题为《高等教育治理范式演进的理想类型及其互动关系考察——基于公共领域中国家角色的分析》的报告,他认为从长远来看应将大学从国家高权管制的僵化格局中解放出来,同时国家应保障大学的基本办学经费。最后,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赵宏教授和荷兰鹿特丹大学Pieter Huisman教授发表评议意见,并进行自由讨论。  

       

第二单元的主题为高等教育的责任,由中国政法大学法诉讼法学研究院王万华教授主持。荷兰蒂尔堡大学Paul Zoontjens教授发表题为《运用法律手段提升教育质量》的报告,他认为应重视诸如机构学术自由和个人学术自由等高等教育及研究方面的价值。首都师范大学李昕教授发表题为《章程的法律意义和制度功能》的报告,她指出章程自由是大学自治的基本要素,法律属性的定位影响着章程的自主权的大小和法律效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史全增博士发表题为《论需求导向下贫困大学生资助政策的裁量完善》的报告,认为应重视给付行政的补完性义务,以正当程序统制资助政策的制定过程,科学界定各资助项目的功能定位来改善政府在资助政策制定中裁量权的行使。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张莉教授和美国戴敦大学Charles Russo教授分别进行评议,并进行自由讨论。  

 

      

第二个主题发言环节由中国社科院李洪雷教授主持。荷兰鹿特丹大学Pieter Huisman教授发表题为《高等教育规制的两难困境和挑战》的报告,他认为在日益全球化的世界中,教育领域的国际视野愈加重要,并且期望探寻国际合作和理念分享的可能性。  

   

第三单元的主题为高等教育的自治,由中欧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院长刘飞教授主持。北京外国语大学姚金菊教授以《高等教育自主的法律分析——打破大学自治的神话》为题,通过澄清高教自主与高教自治的概念,她进一步指出应以高教法治代替高教自治,至少还原高校自主的概念。西北政法大学管华教授就《高校学术委员会权力的性质、根源与界限》为主题进行发言,他提出高校学术委员会的权力是学术权力属于社会权力的范畴,该权力的行使不得妨害科学研究自由。南非西北大学Marius Smit副教授发表《学生入学、免学费和英语教学——对南非大学学术自由和自治的影响》的报告,他认为南非的平权运动措施应基于尊重平等与尊严的宪法权利来实施,高等教育实施平等必须合理,不应以非理性考虑或种族主义为基础。中南大学徐靖副教授以《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权力行使的程序规制》做了报告,指出学术委员会行使的学术权力在性质上应纳入社会公权力范畴,因而在对该权力进行规制的过程中应当遵循有限信息公开、重要事项听证等正当程序。法治政府研究院王青斌教授和林鸿潮教授对以上发言进行评议发言,并进行自由讨论。  

       

第四单元的主题是高等教育的司法审查,由中国社科院周汉华教授进行主持。首先,北京大学湛中乐教授进行了题为《高校管理行为的司法审查》的发言,他通过介绍实践中高校做被告的几大典型案件,指出应进一步将高校的管理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且进行适度的合理性审查。之后荷兰Hobeon律所Frank Hendriks律师以《高等教育质量保证与自治:以荷兰和弗兰德斯为例》为题进行报告,他举出荷兰—弗兰德斯体系的例子,讨论荷兰学位课程认证体系的发展,并特别关注了机构自治。接着荷兰鹿特丹大学Stefan Phillipsen博士以《宪法与高等教育:欧洲法和荷兰法的视角》为题,讨论宪法语境下的高等教育法,并提出一些关于高等教育问题适用宪法时可能遇到的挑战和问题。最后,法治政府研究院赵鹏副教授和林华副教授发表评议意见,并进行自由讨论。  

       

第五单元是硕博单元,由华南师范大学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Angelo Falsone博士担任主持人。首先,清华大学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硕士李娴姝以《高等教育的学术自由》为题进行发言,她主要阐述了学术自由对于发展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性。接着,山东大学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硕士董炜堃做了题为《我国异地高考准入条件的限制与反思——基于30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高考政策的内容分析》的报告,他认为异地高考政策在实践中并未充分实现其价值目标,各地可结合地方改革实际,修正地方异地高考政策以进一步推动教育平等的实现。之后,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管理系硕士孔曼发表题为《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中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冲突与治理——基于资源依赖理论的分析》的演讲,她以资源依赖理论对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进行分析,指出高校与政府之间不对称资源依赖关系使得高校内部出现行政权力泛化,学术权力弱化等问题,认为要进一步改善这种资源依赖状况来达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平衡。最后,Stefan Phillipsen博士和浙江大学冯洋博士后对三位同学的发言进行评议,并进行自由讨论。  

       

最后,行政法所马允博士、成协中教授和荷兰鹿特丹大学Pieter Huisman教授进行论坛总结发言,对参与本次论坛的各位嘉宾、学生们表达了真诚的感谢。并表示此次论坛促进了中荷双方公法学者之间的交流,希望借此机会进一步深化中荷双方之间的合作,期待在座的各位中外方学者在下一届中荷公法论坛中在荷兰重逢。  

   

   

   

(与会人员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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