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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召开“人格/人的尊严与和谐社会”中德宪法研讨会
时间 : 2010-03-29       作者: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门户管理员       阅读数:
2010年3月19日下午,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与德国弗里德里希• 艾伯特基金会在北京共同举办了题为“人格/人的尊严与和谐社会”中德宪法研讨会。本次会议就两国宪法上规定的人格尊严和人的尊严进行了深入探讨。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官莱茵哈德•盖尔教授、德国汉堡行政法院法官来汉瑞博士接受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和德国艾伯特基金会北京办事处的共同邀请,作为德国专家参加了本次会议。中方参会人员包括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从事宪法、行政法教学与研究的一些学者,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等高校的学者也莅临本次会议。
  在欢迎辞中,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副院长焦洪昌教授对德国学者的来访表示热烈欢迎,德国艾伯特基金会北京办事处主任及驻华代表师文杰先生对就中德学者就本次研讨会的主题进行的交流表示非常期待。
  本次会议共分为两个单元,第一单元由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薛小建教授主持,首先有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官莱茵哈德•盖尔教授发表了题为《人的尊严》的发言,其中特别从二战结束后西德制定《基本法》的立宪背景阐述了当时规定人的尊严条款的意义。 之后,来自清华大学的林来梵教授做了题为《人的尊严与人格尊严—兼论中国宪法第38条的解释》的发言,他指出在中国的现行宪法中,对于人权保障的基础性规范仍然处于空竭化的状态,而在西方成熟的法治国家中,已经将人的尊严作为宪法的根本原则、根本规范,直接国家权力的行使方式。林来梵教授在发言中指出,德国基本法中人的尊严的概念与我国宪法第38条确认的人格尊严的概念之间存在着差别,我国宪法上的人格尊严应被理解为一项个别性权利,而德国基本法上的人的尊严不仅可定位为一种基本权利,更倾向于属于“基本权利体系之出发点”,或是“最上位之宪法原则”,用于指导国家权力之运行。他还提出为适应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可以通过宪法解释的方法为我国宪法第38条注入新的规范性内涵,将其作为类似于“人的尊严”这样的具有基础性价值的原理,作为我国宪法上基本权利体系的出发点,或基础性的宪法价值原理。之后,本单元由来自中国人民大学的胡锦光教授进行独到点评。
  会议的第二单元由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王成栋教授主持,由来自德国汉堡行政法院法官来汉瑞博士与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谢立斌副教授发言。来汉瑞博士从行政法院审判的角度出发,进行了题为《行政审判中的人的尊严》的发言,他在发言中指出在德国,对人的尊严的保护范围的任何干预必然都是违宪的,无一例外。他通过典型案例更为直观的阐述了人的尊严条款直接所法院有效,法官不但可以、而且应当在必要时援引《基本法》中人的尊严条款作出判决。谢立斌副教授从比较法的角度做了题为《中德比较宪法视野下的人格尊严》的发言,他首先介绍了德国基本法中“人的尊严”条款的基本情况。对于我国宪法第38条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借鉴人的尊严条款的解释问题,谢立斌副教授指出,在很大程度内,可以通过客观目的解释,将德国宪法学中关于人的尊严条款解释的理论、尤其是康德关于人作为主体的观点,用于解释我国宪法上的人格尊严,从而适当扩大对于人格尊严的解释。但是,在目前的框架下,宪法解释无法将人格尊严条款提升到宪法上最高价值的地位,因此和德国《基本法》上的人的尊严条款在位阶上仍然具有重大区别。本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助理、教务处处长李树忠教授进行精彩点评。
  最后,由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法院长焦洪昌教授进行大会总结,并致闭幕辞,他非常感谢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哈德•盖尔教授的专程来访,并希望不断加强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与德国弗里德里希• 艾伯特基金会之间的交流合作。在晚宴上,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官莱茵哈德•盖尔教授作了题为《人的尊严与最低生存保障》的主题演讲,介绍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这方面的一个最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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