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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法官走进法大系列讲座之一
时间 : 2009-07-11       作者: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门户管理员       阅读数:

1018日,三位加拿大法官荣多﹑博柳﹑皮耶尔·达芬走进我校,就加拿大的司法制度、证据问题和量刑审判作出了详细的讲解。此次学术讲座由我院许身健副教授﹑冷新宇博士主持。受到了同学们的普遍欢迎。
讲座在听讲学生的掌声中开始了,三位加拿大资深法官在简短的自我介绍后,对加拿大的律法机构进行了一番介绍。
首先由荣多法官向到场的同学们介绍了关于成年和未成年人的非司法犯罪。他在讲座中指出,未成年人犯罪的审理独立于其他的法院,同时审理机关中的公共检察院,司法机关也是独立的。虽然均为政府任命但是再任命之后就独立于政府了,所有的法院都是独立的。之后他又讲解了审判成年人的非司法程序。从荣多法官的讲授中可以知道,与中国不同,加拿大把未成年人开始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定位为1218岁。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一般给定的处罚较轻。并且给法官的裁定权很自由,让其可以根据案件提出诉讼。在启动非司法程序前,一般先由警察对未成年行为人提出警告或要求其提供社区服务。
如果非司法程序启动,则由公共检察官提出诉讼。但一般在其认罪情况下,就会采取对未成年人较轻的处罚,最常见的措施是由犯罪人与受害人进行协商,或要求其参加社会工作,让其了解其错误,例如叫20多个偷窃的青少年参加3个小时的教育活动。
当然如果过失较大,可实施监禁等……
荣多法官在非司法犯罪的讲解后又说道:“在享有宪法权利上,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是相同的,同时政府无权干涉。如果政府法令影响了公民的宪法规定的权利,可以提出诉讼。也可由法官宣布政府法令无效。”
随后,达芬法官向同学们详细的介绍了加拿大的司法制度。加拿大的法院制度沿袭了英国的法院制度,法官要从律师中挑选,一般法官都要有15年的律师资历,所以,法官的平均年龄多是50多岁。加拿大的刑法是由联邦政府所立,检察官的任命则是由省立。
博柳法官则主要介绍了在加拿大法院审判过程中的证据问题。证据一般确有实物证据、文件文档和专家证据。证据必须要求合法,不相关的证据不被采纳。被告在审判中没有义务提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有权得到辩护,有权要求控诉方展示所有证据,否则,会到这程序终止。
讲座最后,几个同学积极地向法官们提问。讲座就在这种融合的气氛中圆满结束了。这次讲座为加拿大魁北克省与中国政法大学,甚至是中国与加拿大之间法学的交流构建了坚实的桥梁。
(通讯员米鹏、金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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