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涛老师结合大量的案例以及实际材料,从“数据化司法”、“运动化司法”、“政治化司法”以及“密室化司法”等情态分析探讨司法的异化问题。并从司法从业者的角色、行为、定位等角度分析了导致司法异化的因素。对这种“异化的司法”提出了他本人“对事苛责,对人宽容”为原则的纠正药方,以期异化的司法回归正途。
针对姜涛老师的报告,老师们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与意见,与姜涛老师进行了讨论交流。
附:姜涛老师提纲
异化的司法
姜涛/军法所
司法的过程,在理想状态下,无非是既已刊诸典宪的规则在现世的践履。无论民众,或是政府,其行动均可在大体上印证和重现国家立法,从而使人相信法律“所言非虚”,相信国家“能重然诺”,相信自己“有所依循”。在一个法治国中,公正而妥适的司法过程应能匡济民权,均衡政制,使得上至总统选举、焚烧国旗,下迄堕胎选择、“人肉搜索”,众多“社会问题”常能百川汇海,转化为“法律问题”。如同尤里披底对雅典的赞美,“你看见我们/有秩序的生活和司法/永固的法律/不随人的愉悦而变更……”反观当下吾国之法制,却在很大程度上呈现出迥然不同的样貌,于是在许多时候,“法律问题”也变成了“社会问题”、“政治问题”。而处于法律规范与现实秩序之间的司法过程,则成为集中凸显各种冲突和悖谬的火山口,于是呈现为“异化的司法”。
一、司法异化的种种情态
1、数据化司法
数据化司法,是指对法律职业者的工作业绩、量化考核的各种数据被单一、过分地使用,反而影响到正常司法过程的状况。在我国目前公检法机关,打击处理率、办案数、破案率、成案率,起诉成功率等等量化指标,是直接影响法律职业人行为的核心数据,而所谓“司法为民”、“宪法法律至上”之类看不见摸不着的要求,则在实践中流于空言。数据化司法的实质,是脱离民众、单纯对上负责的行政模式。在这种模式里,有权者通过考绩数据来衡量法官检察官业绩,类似于企业追求销售业绩,所以亦可称为“企业化司法”。
2、运动化司法
运动式司法是我国司法的另一个表现形式。譬如严打、各种专项斗争、乃至于一波一波的司法改革措施,在开展的时候,都采取了类似于运动的模式,形成一种风潮。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职业人个体的理性头脑,可能要让位于高层领导的偶然决策。运动的典型特征:一是需要领导重视。因之,换了领导之后,往往人亡政息。二是有阶段性,只在一定时期内进行,而不构成长期稳定的秩序。三是一家独大。某项运动开展之后,会获得“舍我其谁”的地位,所有“干警”务须“心随我动”,不可心有旁骛。
3、政治化司法
所谓政治化司法,是指为了某种政策性的目的,而刻意追求对某些种类行为的法律控制,或不当动用司法资源。较为常见的如,对于“聚众”类、组织性的犯罪(甚至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常常“轻罪重刑”,“疑罪从有”,违反罪刑相应和无罪推定等原则。
4、密室化司法
正常的司法审判,应当是由合议庭或独任庭进行审理和评议。但在现实司法环境下,相当大比例的案件并未通过庭审得出定论。这其中,除了部分是属于 “疑难”、“复杂”而交给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外,还有为数众多的只是由于院、庭、市、县各种“长”们有意无意的过问。但无论前者后者,名之“密室司法”均不为过。这种司法,不但弃两造于事外,甚至连主审法官都被边缘化。结果是,既没有像“司法的广场化”那样追求“阳光下的司法”,也没有像“司法的剧场化”那样凸显“程序和秩序观念”、促成法律活动的“技术化和专门化”,而是直接走向了密室,把“审判”变成了“评议”。
二、对司法异化的一种观察
导致司法异化的因素,显然系出多端。这里仅撷其一端,作为今天的讨论话题,即法律人的职业命运与考绩制度。在司法运作过程中,国家本来既有“管人”的法(组织法),又有“管事”的法(程序法)。但是,当下的现实是,法官检察官办案时首要考虑的,既不是组织法也不是程序法,而是“考绩法”。
1、法官抑或胥吏?(角色)
以数据化司法为例。在院庭长(以及更高层级司法机关或司法系统外的权力实体)的统辖之下,各种数据化、准数据化的指标成为法律人首要的行为准据。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他不再直接“省诸法律”,而是首先“省诸数据”。于是,司空见惯的情形就是,检察院和法院热衷于搞“试点”、推“经验”、树“典型”;院庭领导热衷于办案总数的提高、追诉成功率的提高;普通法官检察官则在意评比先进、擢升职级、规避风险。在整个法律人文化中,形成了谨小慎微、上命下从的典型的官僚制特色。
2、礼让与张狂(行为)
在容易招来职业风险的案件上(比如纪委经手之前的贪渎案件,类型特殊一般不予省察的案件如“足球黑哨”“企业家原罪”等),以及容易招来风险的处理方式上(如不起诉、无罪判决),法官检察官们出于趋利避害的需要,选择的往往是“礼让”,或者是去请示,或者根本就远离。龙应台说,“吏之责大权小,则会推诿”。可称洞见。而在驾轻就熟的案件中(如各种传统犯罪),则“煞有介事”地“法不容情”。相较于面对新型案件(往往涉及权力、财富、智识较高人群)时的谨慎,法律官员们面对升斗小民治安罪错时的表现,堪称张狂。
3、草根还是精英(定位)
简略考察了法律人的职业生态环境后,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是:在我们的社会中,法官检察官们究竟属于何种阶层呢,是草根,还是精英?我们的制度预设,是偏向于精英司法的。考察法律人的实际状况,可以大体认为:从能力、学养方面,在严格准入制度后接近于精英;从薪俸待遇方面,清廉司法者属于典型的草根;从其自我认同角度,则介于两者之间。
本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法律人的最终定位应为职业精英。种种制度羁绊造成的法律人职业困厄,是可望革除的旧弊,且在政体改革的全局中可为先行。而倘若放任法官“小吏化”、不敢走向法官独立,则这个社会始终缺少一个“抱持正义”、“以法律为圭臬”的特殊人群。
三、苛责与宽容
作为一个评论者,我同时选择苛责与宽容。把苛责给予“制度”,把宽容给予“法官”。也就是,对事苛责,对人宽容。
法官检察官们的困境,在于每一天都要面临“政出多门”、无所适从的窘迫。法律、政策、社会效果、长官意志、同侪的赞许或讶异,从不同的方向给予他们不同的指引。而最终促使他们决断的,往往是前面第二项之后的因素。
但是,这样的局面出现,我们并不能苛责那行为人本身。每个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的毕业生开始进入司法职业时,也许都有奉公守法的意愿和守正不阿的情怀。然而模范的职业法官的出现乃至批量地产生,不能建立在要求法官以天使或苦行僧自居的基础上。今天我们的法官文化,仍然停留在罔顾职业分际、只强调“奉献”、“清贫”等自苦性价值、以树立雷锋式英雄人物为样本的层次上,用“我欲仁则斯仁至矣”的道德术语压迫法官的个体需求。而这种在人性预设上严重失当的制度,也(经由崇高目标和庸劣现实的强烈反差)无可避免地带来了整个司法系统的异化。最后的教训是,肉食者如果把法官置于困境,法官就会把民众逼入绝境。
异化的司法,终究要回到正途。澄明的法治,也终究是我们百转千回后将要达致的方向。在这条千头万绪的大路上,我们可以考虑先从法律人本身的利益和命运入手。倘能渐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