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第二条 硕士生导师的遴选应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深化硕士生教育和学位工作的改革,明确硕士生导师的岗位和职责,充分调动硕士生导师的积极性,发挥硕士生导师在硕士生教育和教学中的作用,加强学科和导师队伍的建设,进一步提高硕士生教育和学位工作的质量。
第三条 硕士导师遴选应该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考核,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聘任,保证质量,保证硕士生培养工作的连续性。
第四条 参加遴选硕士生导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上一条: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选题和开题办法(试行)
下一条:中国政法大学“涌涛奖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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