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管理,调动教学科研人员积极性,合理补偿学校的科研间接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等制定的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间接成本、管理费用和绩效支出。其中,间接成本包括用于补偿学校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折旧,以及水、电、气、暖消耗。绩效支出是指为体现项目科研人员价值,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人员激励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校级科研项目,经费来源单位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执行国家及各立项部门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执行本办法。
横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在不违反国家、立项单位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及本办法的前提下,优先执行项目合同书有关间接费用的预算约定。
第二章 间接费用的计提基数与计提比例
第五条 项目经费一次性到账的,按照到账经费总额和计提比例计提间接费用;项目经费分次到账的,按照每次到账经费数额和计提比例分次计提间接费用。
第六条 学校提取项目经费总额的3%作为间接成本和管理费用,其中0.5%补偿间接成本,0.5%为学校管理费,1%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1%由科研处分配给院级单位作为院级单位科研发展基金。
第七条 间接费用中的间接成本及学校管理费用纳入校级财务,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间接费用中用于学校科研发展基金和院级单位科研发展基金的部分由科研处管理与分配使用。该两项间接费用主要用于与科研发展和管理服务有关的支出,包括科研项目补助、成果出版补贴、宣传推广费用、项目开发费用、项目管理费用、科研奖励费用、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其他交通费、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图书购置、书刊资料费、科研管理奖励等支出。
第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间接费用扣除间接成本和管理费用的其余部分为绩效支出。
在计提间接费用时,学校给予纵向科研项目的配套经费不计入计提基数。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可在项目合同书中予以约定,但不得突破下列计提比例:
(一)项目经费在10万元以下的,绩效支出不超过经费总额的40%;
(二)项目经费超过10万元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绩效支出不超过35%;
(三)项目经费超过50万元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绩效支出不超过30%;
(四)项目经费超过200万元的部分,绩效支出不超过20%。
在项目合同书中未对绩效支出予以约定的,项目负责人仍可向科研处申请计提绩效支出,但不得突破前款规定的计提比例。
第十条 校级科研项目绩效支出最高不超过经费总额的20%,须报科研处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绩效支出的发放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绩效支出,在结项之前至多发放应发金额的60%。
横向科研项目的绩效支出,在结项之前至多发放应发金额的70%。
校级科研项目的绩效支出,在结项之前至多发放应发金额的60%。
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成员承担的任务和做出的贡献,决定具体发放范围和比例。
绩效支出的发放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绩效支出发放申请和具体发放方案,包括发放方式(一次性发放或分次发放)、发放对象的姓名、金额、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银行卡号、联系方式等,经所在院级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审核,再到学校财务处办理支出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成员从绩效支出中获得的收入应当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税费,由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