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简称《纲要》)。《纲要》详细列出了我国未来体育建设的五大任务和九大工程,为中国体育强国建设规划了路线图。近期,人民网体育部开设《“体育强国”大家谈》栏目,对标《纲要》中提出的明确目标和任务,邀请各相关行业官员、专家、学者、资深媒体人等,结合体育事业发展现状和未来愿景,对《纲要》进行剖析和解读。“为体育强国夯实法治之基”系列圆桌是《“体育强国”大家谈》的专题论坛之一。
人民网北京6月28日电(欧兴荣)全民健身在法治环节还有哪些地方需要加强和完善?有观点认为健身是个人的事,国家管不着,法律也管不了,是这样的吗?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院长、教授、博导焦洪昌,沈阳体育学院教授、博导罗嘉司,南京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教授、博导汤卫东,日前做客由人民网体育部和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所共同打造的“为体育强国夯实法治之基”系列圆桌论坛,对此展开了探讨。
全民健身需加强政策执行 让体育意识成为公民习惯
“全民健身目前已基本解决无法可依问题,现在的关键是法律执行问题。”焦洪昌表示,有人认为与全民健身相关的法律法规是软法,强制性、约束性、规范性不强,更多的是倡导该怎么做,法的执行上硬度不够,没有牙齿。“我倒觉得它是有软有硬。” 焦洪昌认为,身体健康首先是每个人自己的事,个人是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作为一个现代公民,要形成公民美德,身体强壮是美的有力体现。参加社会管理,没有坚强的体魄,就没有好的心情和完善的人格,国家就没有尊严。“从这个角度讲,全民健身应该实现社会自治。”
“政府对全民健身不仅要立法,更要强调它的责任落实。”焦洪昌继续表示,在群众体育层面,这次《民法典》的制定,特别是写入“自甘风险”原则,把长期以来存在的争议问题解决了。既强调全民健身,也要保障生命健康安全。“真正的全民健身不是国家法律规定必须怎么做,它终极上还是每个公民自己的事情,应该让体育意识成为一种公民习惯,从儿童抓起。”
罗嘉司对全民健身存在的一些深层问题进行了剖析。他认为当前传统的体育行政管理格局依然根深蒂固,导致全民健身政策制定、决策过程,还是体育行政部门大包大揽,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参与度比较弱。此外,全民健身治理的规范化程序被忽视,如全民健身路径管理和监管体系、参与主体责任和利益制衡制度均不是很完善,全民健身治理机制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在政策执行方面不尽如人意,使得政策效果难以得到很好的发挥。
针对这些问题,罗嘉司建议,应全面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应完善立法内容,提升地方全民健身立法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体育部门和其他部门要相互协同,从传统的体育部门建设体育,走向政府、社会、市场共同建设大体育的格局;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确定违反全民健身条例直接责任人或者主管人的法律责任。
“完善政府部门公共体育服务,实际上是解决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问题,尤其是保障弱势群体的体育权利问题。” 汤卫东认为,现实中经常遇到学校体育场馆或有些单位的体育场馆对社会开放不足的现象,虽然国家提倡这些场馆对外开放,但在实际工作中,对外开放会增加运营成本,产生场馆损耗,带来法律风险等,使得场馆的管理人充满顾虑。“在全民健身的法律建设方面,还可以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健身锻炼既是个人的事 也是国家的事
社会有种看法,认为健身是自己的事,想去就去不想去就不去,国家管不着,法律也管不了。对此观点,焦洪昌认为健康权是宪法权利,参加全民健身是公民的自由选择。如果从权利这个角度来说,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可以这么行使,也可以那么行使,这个说法似乎有些道理。但其实中国把实现现代化作为奋斗目标,富强是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公民对于国家来说,除了具有法定权利之外,还有非常重要的一面,就是还有法律义务。
焦洪昌继续表示,公民锻炼身体不仅仅是自己的事,如果全民积极锻炼,保持健康,减少患病概率,工作效率势必会得到提升,纳税人的钱就可以用在更好的地方;反之如果因为不健身锻炼,患了病再去治疗,会为整个社会增加额外负担。“法律上虽没有办法强制公民去锻炼,但国家可以在义务教育阶段,要求学生必须去体育锻炼,做广播体操,为强身健体打下良好基础。”
“法无禁止即可为,公民享有决策权,法律调整的范围,受到主客观因素的限制,不可能是万能的。” 罗嘉司认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有一定的界限,它调整的直接对象,实际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识行为,法只能对人们的意识行为起直接作用。如果纯粹的个人行为,因为缺少社会意义,法律不会对其进行调整。“健身属于公民个人意识,不具有法律调整的可行性,确实不能用法律强制力去保障实施。”
“但从另一方面来讲,个人健身实际上是全民健身意识的一种体现。”罗嘉司说,健身意识是健身活动开展的前提,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经济发展了,人均生活水平提高了,大众逐步参与体育健身活动,但全民健身的意识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人们对健身活动的理解还不完全科学,很多老百姓并没有积极参与到健身活动中去,没有养成积极良好的健身习惯,这些都需要逐步予以纠正和引导。
汤卫东对此深表赞同,他认为体育活动具有非常明显的健身功能,对于一般个体而言,参与体育活动确是自己的事,别人管不了。这也是为什么《体育法》“提倡”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而不是“强迫”参加。换句话来说,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只是他自己的权利,并非法定义务。但健身是基本权利、宪法权利,甚至是一项人权,当人们要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国家法律应予以疏导。
“这个时候,法律要管,主要体现在履行法定职责方面。”汤卫东继续表示,宪法规定了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中的国家职责,这也是国家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国家在全民健身中承担保障人民体育权利的法律义务。健身虽是个体的事,但每一个个体所组成的就是一个群体,因此国家在全民健身上应当有所作为。学生也是全民健身的主体,学生的体育锻炼一般是在学校,在学校体育中,体育是教育的一种手段。“学生参与体育活动,上体育课,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这也是《体育法》规定体育课是必修课的缘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