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简称《纲要》)。《纲要》详细列出了我国未来体育建设的五大任务和九大工程,为中国体育强国建设规划了路线图。近期,人民网体育部开设《“体育强国”大家谈》栏目,对标《纲要》中提出的明确目标和任务,邀请各相关行业官员、专家、学者、资深媒体人等,结合体育事业发展现状和未来愿景,对《纲要》进行剖析和解读。“为体育强国夯实法治之基”系列圆桌是《“体育强国”大家谈》的专题论坛之一。
人民网北京7月24日电(欧兴荣)近年来,在国家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下,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得到哪些改善?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天津体育学院教授、博导于善旭,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教授袁钢,苏州大学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副教授李杨,日前做客由人民网体育部和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所共同打造的“为体育强国夯实法治之基”系列圆桌论坛,对此展开了探讨。
“我国这些年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很大,体育领域也是如此,取得很多新成效。”于善旭介绍说,保护力度最大,取得最明显的成效,体现在体育标志的保护上。国家非常重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修改,该条例也很快就出台了,这是我国对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一种负责任的担当表现。此外,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把“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大大有助于解决体育赛事转播节目的版权认定问题。在打击体育赛事盗播行为上,相较前几年力度要大很多,这样的判例也越来越多,市场环境得到很大的改善,司法对乔丹案的最后判决,也对保护运动员形象权起到很好的典范作用。“针对现在一些突出的矛盾问题,学界还要深入探讨,和行政、司法更紧密地结合,形成多元合力,促进中国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再上一个新台阶。”
袁钢表示,国务院办公厅曾在2010年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要求强化知识产权对各类体育企业的导向作用,提升体育产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这是一个大的总体原则。这些年来,在四个层面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是通过立法,让体育产业中基本法律关系得以明晰;二是体育行业的政企分开逐步落实到位;三是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由全能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从行政治体转为依法治体,从无所不为转为有所为、有所不为;四是无论在研究还是实践中,对体育知识产权的认知越来越准确,如运动员的形象权问题,由之前的只归国家所有,到现在肯定运动员对形象权享有个人权利,这是个巨大的进步。
“中国的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李杨表示,新颁布的《民法典》,对人格权进行了一定变更,扩张了它的内容,已经将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的财产利益纳入到肖像权和姓名权中,这对运动员形象的保护很有帮助。《反不正当竞争法》刚修改不久,其中的第六条明确规定,对具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性标识予以保护。此外,在体育赛事转播问题上,一些北上广深的典型案例,法院判决上对版权予以严格保护,外国学者对此评价也非常高,甚至成为外国司法界典型的判例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