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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学术沙龙之六十七讲——欧盟监察专员制度研究
时间 : 2010-04-06       作者: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门户管理员       阅读数:

 

 

 

  2010年3月30日,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第六十七次学术沙龙在端升楼106教室举行。本次学术沙龙的主题为“欧盟监察专员制度研究”。沙龙由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副院长焦洪昌教授主持,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实践教学教研室袁钢老师担任主讲人。
  沙龙开始前,院长薛刚凌教授就我院近期的工作和活动做了规划和部署。
  本次沙龙袁钢老师以世界各国宪法“保障人权”的宗旨引出人权保障的四个层次,即全球、区域、国家、非政府组织,指出欧盟监察专员制度是区域的独立于政府的人权保障机构,旨在对因政府和行政部门错误施政和滥用职权等而给公民及组织带来的伤害进行必要地救济。
  袁老师将报告分为八个部分。
  首先为欧盟监察专员制度的建立。1766年瑞典议会第一次任命监察专员,被称为“古典监察专员制度”;1954年丹麦议会任命了第一位监察专员,代表只针对行政机关进行专门监察的“现代监察专员制度”的产生;1978年国际监察专员协会成立。1991年,欧洲议会使监察专员称为议会附属机构,让监察专员和请愿委员会并存。欧洲监察专员制度设立的两个重要背景是:“布鲁塞尔官僚机器”以及“欧洲公民权”。
  接下来是欧盟监察专员的组成。欧盟监察专员的立法包括《罗马条约》第21条和第195条、《欧盟监察专员法》和《欧盟监察专员实施细则》。袁老师强调,部长理事会将欧盟监察专员的预算独立编制;而且在《里斯本条约》中第2条作了微调,即欧洲议会应当“选举”(elect)而不是“任命”(appoint)欧盟监察专员。欧盟监察专员与欧洲议会的关系保持着若即若离的状态。袁钢老师对欧盟监察专员的任免做了详细介绍,其能力要求与待遇与欧洲法院大法官类似。
  袁老师紧接着介绍了欧盟监察专员的职权。欧盟监察专员主要职权是在欧洲联盟条约框架内,在欧洲法院和综合法院司法职能外,发现欧洲共同体机构和部门的不当行政行为提出建议时期终止。袁老师就提出投诉的资格、投诉的要件做了介绍。欧盟监察专员受理投诉后,经调查权的行使,有五个方式解决投诉,即机构处理、和解、批评意见、初步建议、特别报告。
  他还简述了欧盟监察专员的发展。对于欧盟公民来说,向欧盟监察专员提起投诉的权利介于向欧洲法院提起诉讼和向欧洲议会请愿的权利之间。对应的,欧盟监察专员在履行这种具有准司法权的职权时必须与欧洲议会和各国监察专员进行交流和合作。欧洲国家有舍利监察专员的传统,各国均建立起了制度不尽相同的监察专员制度。1996年,欧盟监察专员在成员国监察专员和类似机构之间建立了一个联络网络。
  在与中国监督制度挂钩的部分,袁老师就中欧议会监督制度做了比较分析。中欧议会监督制度有着四个共同的起点,即历史起点:制衡权力;共同的制度起点:法律保障;共同的功能起点:提供救济;共同的资格起点:审慎选任。但在模式、独立性、任职资格、权力行使、监督对象、向谁负责、是否公开、工作方式、权限、处理效力、分支机构等方面又有不同,袁老师以列表的形式作出比较,并提出能被借鉴的方面:议会监督机构的专门化、监督事项的法定化、调查程序的操作性。
  最后,袁老师结合欧盟监察专员对欧盟财政操起预警系统的调查实例,展现了欧盟监察专员制度的运作情况。
  袁钢老师讲解结束后,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的老师们就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至此,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第六十七次学术沙龙圆满结束。

(通讯员:林文素 周其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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